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仍未改正错误的,予以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