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 受开除以外的纪律处分的审判人员确实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解除纪律处分: 警告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半年; 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一年; 撤职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两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