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三章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纪律处分不当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九条 受开除以外的纪律处分的审判人员确实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解除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仍未改正错误的,予以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解除处分应当由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报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经考察后,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书面决定。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