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事,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