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应当追究有关审判人员责任而没有追究的,报告院长决定,责令下级人民法院追究责任,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