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四章 违法审判责任的确认和追究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违法审判责任的确认和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应当追究有关审判人员责任而没有追究的,报告院长决定,责令下级人民法院追究责任,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