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
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情工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情工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