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十二条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