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办理:

救助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配合审查的;

救助申请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办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