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至迟两个月以内办结。有特殊情况的,经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需要由救助申请人补正材料的;

需要向外单位调取证明材料的;

需要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或者上级法院就专门事项作出答复、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