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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09年) 二、

二、 组织指挥

第五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被告人数量和审理方式等情况,安排、部署警力;配备车辆和武器、警械具。 第六条 检查审判法庭、羁押场所的设施,对于妨碍警务保障工作的设施和物品进行改造和清除。 第七条 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组织指挥、警力部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 第八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警力不足情况时,按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执行。 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警力的部署和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法院审理和提讯被告人的…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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