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有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