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