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