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庭审后发现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