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错案责任人员主动承认、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错案责任人员明知办理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错案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