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有关行政诉讼监督的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