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引用法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