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七章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有关行政诉讼监督的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