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四节 简易案件办理 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七十八条 第四章 审查 第四节 简易案件办理 第七十八条 审查简易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监督申请书等材料即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可以直接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审查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调查核实,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转为普通案件办理程序。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