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节 第四章 审查 第四节 简易案件办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简易案件: 第七十八条 审查简易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监督申请书等材料即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可以直接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九条 办理简易案件,不适用延长审查期限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