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二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