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二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口头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人民检察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进行过鉴定、评估、审计的,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