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三条 承办检察官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提请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负责人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和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应当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由参加会议的检察官签名后附卷保存。讨论结果供办案参考。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