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承办检察官对审查认定的事实负责。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照法律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