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