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形,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其他当事人在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前也申请监督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人,对其申请监督请求一并审查。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