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需要,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