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监督: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
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依职权监督,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
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依职权监督,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