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三章 受理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受理 第三十七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 依职权监督的案件,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应当到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登记受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