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三章 受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受理 第三十八条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