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除外;
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