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三章 受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受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