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三章 受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受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