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七章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发还财产,以及信用惩戒等执行实施措施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要求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章规定提出检察建议,适用本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当事人申请的执行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参照本规则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