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业务部门扣押物品后,一般应在当天或次日移交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业务部门可安排人员暂时保管,但在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移交。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