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扣押的现金移交时,保管员应在复核无误后,开具收据交给案件承办人。保管员对扣押款应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银行。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