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扣押物品应当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对扣押款物应设专用账户和保管室,实行账与款物分人管理,严格出入库和收付手续。

保管室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要求。应配置保险柜、物品架等防护管理设备。

封存扣押物品所用的密封条、密封袋、密封签由院统一印制、编号,由业务部门保管使用。领用时要严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