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扣押物品,是指在查办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过程中扣押的物品。包括: 涉嫌犯罪和非法所得的款物; 作案工具和其它可能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