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使用(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或擅自处理扣押物品。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