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由于过错造成扣押物品损坏或丢失的,应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