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在移送案件或因案情需要调用扣押物品时,应经业务部门领导批准。加封的物品启封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员应同时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重新封存,由保管员清点验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