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五章 审查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审查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涉嫌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