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五章 审查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审查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 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进行过鉴定、评估、审计的,一般不再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