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五章 审查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审查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口头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