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案件转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转办案件应当制作《转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转办案件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