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