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七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辖,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