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