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七章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九十九条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不构成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