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一百条 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九十九条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